我國的民法典規定,在進行離婚訴訟的過程中,有過錯的一方才會少分財產的風險才會增大。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具體會少分多少,法官會按照過錯造成的影響,給對方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家庭的資產狀況等因素來確定。其實法律並沒有對具體的數額,或分割比例作出明確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我國的民法典規定,在進行離婚訴訟的過程中,有過錯的一方才會少分財產的風險才會增大。但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具體會少分多少,法官會按照過錯造成的影響,給對方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家庭的資產狀況等因素來確定。其實法律並沒有對具體的數額,或分割比例作出明確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中說明,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而在分割財產的時候也要求也照顧無過錯方。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
國外是有婚姻保險,但是我國暫時還沒有。
婚姻保險是人身保險險種之一。是瑞士一家保險公司開設的一個險種。保險費按結婚後的年限和參加人員的年收入不同而異。
例如:年收入一萬美元的人在結婚後第1年交10美元的保險費。以後,在最易出現感情危機的婚後第3年起保險費增至60美元。
根據統計在離婚率最高的第12至17年,保險費分別上升至80至100美元。在銀婚時,保險期滿,可得到加倍的保險金,中途離婚,不退還所交的保險費。夫妻雙方如有一人身故,另一方可領到一定數額的撫卹保險金。
中國平安、泰康人壽、安邦等保險公司都推出過概念類似的“愛情婚姻保險”,但實際上大多是一份夫妻捆綁的綜合保險計劃,保險範圍包括意外或疾病身故金、意外傷殘保障等,而無法真的保障婚姻,或對離婚損失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