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法院不會強行判決。強行判決有違司法精神,法院作出的判決必定要有法所依,有證據的支援,不能出現強行判決的情形。只有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才能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訴訟離婚法院的判決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沒有以下法定情形,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對於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但如果在六個月內出現新的情況、新的理由,或者被告提出離婚請求的,則不受該六個月期限的限制,法院就應當受理,比如一方使用暴力導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因此,離婚訴訟案件,適用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法院還沒有宣告判決書,可能是因在審理期限內判決還沒有作出,當事人應耐心等待法院的宣告和判決書的送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 ...
訴訟離婚法院不會主動調查財產,財產線索由當事人自己提供。但如果因為客觀原因當事人無法自行調查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此時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及提供的資料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
法院判決離婚賠償金不給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4)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
訴訟離婚,管轄法院的確定:
1、級別管轄:由基層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地域管轄:
原則上,離婚案件,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存在例外情況,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 ...
法院判決離婚後,戶口可以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
一、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以下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