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法院不會主動調查財產,財產線索由當事人自己提供。但如果因為客觀原因當事人無法自行調查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此時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及提供的資料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訴訟離婚法院不會主動調查財產,財產線索由當事人自己提供。但如果因為客觀原因當事人無法自行調查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此時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及提供的資料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情況,但是如果有一方無法提供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訴訟離婚法院不會強行判決。強行判決有違司法精神,法院作出的判決必定要有法所依,有證據的支援,不能出現強行判決的情形。只有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才能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