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保護原則包括: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如果軍人不存在重大過錯的,應取得軍人一方的同意;女性在孕期、分娩後一年內和終止妊娠六個月內除女性存在重大過錯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婚姻法》第34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特殊保護原則包括: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如果軍人不存在重大過錯的,應取得軍人一方的同意;女性在孕期、分娩後一年內和終止妊娠六個月內除女性存在重大過錯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婚姻法》第34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一、男女平等原則。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三、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原則。
四、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原則是: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