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此有下列規定:
1、第23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2、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對此有下列規定:
1、第23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2、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股東為2個(含2個)以上50個(含50個)以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以生產經營
3、或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特定行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高於上述限額的,由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4、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公司的組織機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經理;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工商核名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檔案: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準備5個備選名稱)
確定公司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申請設立登記需提供公司住所證明,也即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檔案,如房產證、房屋租賃合同等。
申請設立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准機關確認原批准檔案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刻制公章、開立公司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