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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動合同解除賠償金嗎

試用期勞動合同解除賠償金嗎

  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過失性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如果是無過失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試用期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除非用人單位有過錯,否則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拖欠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金嗎

  拖欠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第一項,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無試用期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嗎

  勞動合同沒有約定試用期,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相反,《勞動合同法》對於試用期的長度有限制性規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勞動合同可以自己解除

  試用期內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 ...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在試用期,那就是不到六個月,賠償金的數額就是一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提出離職,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   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4、勞 ...

合同沒到期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

  合同沒到期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代辦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讓代理人去辦理,此時需要你自己的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授權委託書。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公司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有時效

  公司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起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 ...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如何計算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 ...

允許沒有解除勞動合同找工作

  沒有解除勞動合同找工作是可以的,但不可以影響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