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開發商是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的,那麼不想要買房的話,定金是可以退回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的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能銷售商品房也不能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這些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房屋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不是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的退還定金給購房者。如果不想買房是因為房屋開發商存在欺詐等行為,或者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對合同條款協商不下,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也是要退還購房定金。不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也輕易的就交定金大家需要注意,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簽訂認購書、交定金並不是買房的一個必經程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籤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後患。
買新房交定金籤認購書,需要注意的事項有:
1、將退定金寫進協議書:將退定金的相關條款寫入協議書中。到時按協議書中的規定解決問題,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2、交定金並不是必經的程式,在購房的過程中不要輕易交定金。
簽訂認購書的定金:
如果是購房者反悔,拒不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則不退還定金。
如果是開發商違約,無法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則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簽了認購書之後,只有當收受定金一方當事人存在根本違約的情形導致合同不能成立時,收受定金一方會雙倍退還定金。或者房屋買賣合同無法訂立的原因是屬於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收受定金一方應當退回定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 ...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或者因為賣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訂立的,定金可以退還。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15條,當事 ...
認購書中的定金是否予以退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如果買方無正當理由不按認購書中約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賣方有權不予返還定金。
(2)如果是賣方過錯導致雙方不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3)雙方對不能簽訂正式合同均無過錯的,不適用定金條款,所交納的定金應當原數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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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書指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一份合同,且獨立於正式房屋買賣合同。認購書並不是購房過程中的必須的法律程式,在《合同法》上認購書視為要約合同。雖然認購書所約定的購買行為有效,但是買賣雙方仍需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因此,最終的購房法律文字只有購房合同。即便購房者不籤認購書,開發商也無權要求購房者簽訂。 ...
買房只簽了認購書可以退房。只簽訂認購書的,可以反悔,要求退還首付款。嚴格來說,沒有簽訂購房合同前,雙方不是合同主體,購房人對房屋不享有任何權利,不能稱為退房。而只是對認購書的反悔。
對於反悔的責任,如果認購書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應當全額退還首付款。
籤認購書前要注意:
一、審查開 ...
透過對認購協議書法律性質的分析,可知認購書是獨立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簽訂認購書對於開發商而言,可以確保買賣合同日後的簽訂及履行。
對於購房者而言,可以約束開發商為其保留看中的房屋,在一定時期內不向他人出售,實際上是取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 ...
商品房認購書是預約合同,而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本約合同,二者區別如下:
(一)訂約時間不同,預約屬於前契約階段合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屬於締約的過失責任範疇;而本約是在民事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定型後簽訂的,雙方應承擔的義務是合同義務。
(二)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不受要物約束,強調當事人主觀意志在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