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的原則有:
1、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
2、自願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
3、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都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式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的原則有:
1、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
2、自願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
3、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都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式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調解勞動爭議原則有:
1、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
2、自願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當事人如果不自願,就不能調解。這就是說,勞動仲裁機關在仲裁程式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或調或裁的權力,不得強迫。
3、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都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式法的規定。就是說,調解程式和協議必須合法,否則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憲法的四個基本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
2、基本人權原則。
3、權力的制約原則。
4、法治原則。
《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