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離婚後,因發生法定事由或經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撫養權。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調解離婚後,因發生法定事由或經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撫養權。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如果在訴訟時效內可以起訴家暴。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孩子三歲了還是能要撫養權的。父母雙方都有撫養和教育孩子的義務,都有權利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不會因為離婚等原因而消除。撫養權的歸屬還是要以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和保障合法權益為前提,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教育背景、生活條件、居住環境、身體狀況等等認定。法律規定一方如果有嚴重疾病、吸毒、家暴、虐待兒童等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另一方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應給予支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