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談好入職,用人單位拒絕的,由此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信原則行為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談好入職,用人單位拒絕的,由此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信原則行為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辦理了入職手續,並不意味著當事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一般來說如果辦了入職手續不想去需要提前通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自離,即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辦理了入職手續,勞動者隨時都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是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