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無權不發放畢業證。畢業證是學生透過系統的學習,修完學校所安排的全部課程併成績合格,達到畢業條件,由辦學單位頒發的用於證明學習經歷的書面憑證。是學生在學制規定的年限內透過學習,修完教學計劃所安排的全部課程併成績合格,准予畢業,由辦學單位頒發的用於證明學習經歷的書面憑證。畢業證書基本記載項一般有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畢業時間、學制、畢業專業、發證時間、證書編號、學校公章、學校鋼印、校長名章等。
學校無權不發放畢業證。畢業證是學生透過系統的學習,修完學校所安排的全部課程併成績合格,達到畢業條件,由辦學單位頒發的用於證明學習經歷的書面憑證。是學生在學制規定的年限內透過學習,修完教學計劃所安排的全部課程併成績合格,准予畢業,由辦學單位頒發的用於證明學習經歷的書面憑證。畢業證書基本記載項一般有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畢業時間、學制、畢業專業、發證時間、證書編號、學校公章、學校鋼印、校長名章等。
第一,根據畢業證書工作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各地、市考試機關在審查畢業生材料時,發現有下列三點情形者,不予辦理畢業手續,即學校有權不發畢業證。
1、思想品德簽定不合格,或觸犯國家刑律,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或被勞動教養尚未滿者;
2、在考籍檔案中,試卷筆跡明顯不一致,或成績有誤者;
3、考試期間違紀三次以上(含三次)者。
第二,若學生在校期間透過系統的學習,修完學校所安排的全部課程併成績合格,達到畢業條件,則辦學單位必須給學生頒發的用於證明學習經歷的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的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因此,在完成學歷教育後,學校無權不予發放具有法律效力並得到社會認可的學歷證書,考試只是教育過程中的一種考核,不能代表是否完成學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