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一般含有以下四個特徵:
1、法律保護制度;
2、科學審查制度;
3、公開通報制度;
4、國際交流制度。
以上四個特徵從不同方面反映了專利制度的性質。總的來說,專利制度是適應商品經濟的要求和現代化科學技術的特點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現代化經濟、技術管理中一項比較重要的管理制度。這四個特徵同我國當前要求加強法治、加強科學管理、實行技術有償轉讓及對外實行開放政策等基本方針是一致的。
專利制度一般含有以下四個特徵:
1、法律保護制度;
2、科學審查制度;
3、公開通報制度;
4、國際交流制度。
以上四個特徵從不同方面反映了專利制度的性質。總的來說,專利制度是適應商品經濟的要求和現代化科學技術的特點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現代化經濟、技術管理中一項比較重要的管理制度。這四個特徵同我國當前要求加強法治、加強科學管理、實行技術有償轉讓及對外實行開放政策等基本方針是一致的。
一、特徵
1、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的外部表現。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
3、合同屬於人的行為。
4、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事實。
二、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自願原則:指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願決定是否簽訂合同,與誰籤合同,簽訂什麼樣的合同;自願協商確定合同的內容,協商補充變更合同的內容;自願協商解除合同;自願協商確定違約責任,選擇爭議解決方式。
3、公平原則:指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5、守法原則: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智慧財產權是指人們對智力創造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地理標誌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作為法律所確認的知識產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具有以下特徵: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體財產。智慧財產權的客體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識、資訊等抽象物。
2、權利具有地域性。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智慧財產權域外效力的取得,對著作權而言,依賴於國際公約或者雙邊協定即可;專利權、商標權則必須由他國行政主管機關的確認,方可產生法律效力。
3、權利具有時間性。智慧財產權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無法永遠存續。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智慧財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而成為社會的共同財富,為人們自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