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出庭證詞沒有用,證人不願出庭必須有正當的理由,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證人不出庭證詞沒有用,證人不願出庭必須有正當的理由,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民事案件中,負有作證義務的證人,未出庭接受雙方質證,其真實性對於合議庭的判斷有一定的影響,法官可以認為該證人證言真實性有問題,而不採納該份證據。
而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由於刑事訴訟關乎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剝奪問題,法律對有作證義務的證人出庭作證有強制性的要求,證人拒不出庭的後果有兩個:
一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
二是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由院長批准,可以處10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證人不出庭作證,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還可以對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