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護士發生醫療過失對護士本人的處理:
一般對造成醫療差錯的護士進行通報批評,並取消其當年晉升職稱和評先選優資格,扣罰績效工資;嚴重的直接開除。扣罰負有管理責任的科主任、科護士長當月績效工資和崗位津貼。
(二)護士醫療過失對於病患的處理:
如果醫療行為經過醫學會鑑定,結論構成醫療事故,醫院承擔全部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依據本條例計算數額。
(一)護士發生醫療過失對護士本人的處理:
一般對造成醫療差錯的護士進行通報批評,並取消其當年晉升職稱和評先選優資格,扣罰績效工資;嚴重的直接開除。扣罰負有管理責任的科主任、科護士長當月績效工資和崗位津貼。
(二)護士醫療過失對於病患的處理:
如果醫療行為經過醫學會鑑定,結論構成醫療事故,醫院承擔全部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依據本條例計算數額。
1、醫療機構作為一個專業機構,一般會建立內部報告制度,便於醫療機構負責人及時掌握情況,在發生醫療糾紛,尤其可能是醫療事故的糾紛時,啟動處理預案。
2、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過程、結果有異議時,可以與臨床醫師及科室領導溝通,也可以向門診部、醫務處(科、部)等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職能部門以及院領導投訴。
3、臨床科室或職能部門接到患方投訴後,根據患方投訴內容可進行相關簡單處理,一旦出現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必須上報。
4、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
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對治療方案與治療結果有不同的認知而導致的糾紛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現醫療糾紛以後,可以透過雙方共同協商處理(私了)、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理、民事訴訟司法程式處理。其中,調解原則貫徹始終,司法鑑定結論或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是各種處理途徑的科學依據之一。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