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的間接損失是民事主體因不法行為遭受的可得財產利益的損失,構成間接損失的可得利益須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是當事人已經預見或應當合理預見的預期利益;必須是未來必然能夠得到的利益。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財產侵權的間接損失是民事主體因不法行為遭受的可得財產利益的損失,構成間接損失的可得利益須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是當事人已經預見或應當合理預見的預期利益;必須是未來必然能夠得到的利益。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賠償範圍當然包括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和直接損失是基於因果關係所做的分類,直接損失是因侵害行為對被侵害權益本身造成的損害,比如傷害他人直接侵害的是身體健康,因治療花費的醫療費等都屬於直接損失賠償專案;間接損失是因權益受侵害間接致使受害人的財產遭受的損失,比如因身體受傷而減少經濟收入即誤工損失等都屬於間接損失的賠償專案。請求的具體某項間接損失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援,首先看有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如有規定必定予以支援,比如人身受損遭受的誤工損失、傷殘賠償金等,交通事故車輛受損期間發生替代交通合理費用和合理停運損失等;若沒有相應規定,只要該項損失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成立,同樣應當予以支援,若因果關係不成立,則該項間接損失主張不應也無法得到支援。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如果租賃物因為自身質量問題導致損害,則承租人沒有賠償責任,如果是由於租客行為不規範導致的認為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