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為確保判決能夠有效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可以在訴前就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實踐中,法院也可以主動裁定進行財產保全措施。
離婚財產保全是指在離婚訴訟提交之前,如果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或者隱匿財產等行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
以防自己分割財產的權利受到損失,同時財產保全之後,必須在十五日之內進行訴訟申請,否則財產保全措施自動失效。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擔保費用標準是: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2、申請財產保全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擔保的數額與 ...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在申請者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才能申請的,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事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 ...
財產保全的執行程式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具體內容是: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 ...
財產保全是指為了及時地、有效地保護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訴訟前或者作出判決前,根據利害關係人、當事人申請或主動依職權採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轉移的強制性措施。
財產保全有用,如果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做了財產保全,且保全到財產的話,有利於後面的強制執行,勝訴後就有財產可以執行。法律依據 ...
交通事故財產保全解除後,可以申請提取車輛。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的規定: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起訴的,財產保全解除。
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
採取了財產保全措施的債權就被保全的財產優先於其他債權受償。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判決生效後難以執行,而將執行程式中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提前到判決生效前實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 ...
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
三、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四、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