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3、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3、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
訴前財產保全法律程式如下: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提供財產線索;
3、擔保;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的作用:債的保全,主要運用與保全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導致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債的保全屬於法律制度。如果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權利,叫做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發起請求要求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