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財產保全申請未執行有以下措施:
1、多次與執行法官溝通,請求加快執行進度和力度。
2、向法院審委會及院長投訴,請求過問並干預,以期早日執行到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1、標題,即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2、雙方當事人的個人資訊;
3、請求事項;
4、事實與理由;
5、擔保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認為被申請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甚至損毀財產,從而導致申請人合法權益收到侵害,則申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被申請人名下財產以保證自身債權的實現。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應當依法遞交申請書寫明事實與理由、提供被申請人財產線索,同時還應當提供與保全財產數額相當的擔保,否則人 ...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當事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交法院一式二份,提供原件核對):
1、受理案件通知書影印件;
2、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個人簽名、單位蓋章);
3、擔 ...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申請人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需提交以下證據和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
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
4、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5、雙方當事人 ...
財產保全能申請凍結支付寶賬號,《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 ...
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