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標準:“兩個確保、兩個完善”。其中,“兩個確保”指確保貧困發生率降至2%以下,當年村集體經濟收入達到4萬元以上(不包括轉移支付收入),有一項不達標不能透過驗收;“兩個完善”指基礎設施基本完善和公共服務基本完善。包括通村道路暢通,人畜飲水安全,生產生活用電有保障,住房安全,就學就醫方便,新農合及養老、低保、五保等政策落實到位,基層組織建設運轉達標。
退出程式:按照村自主申請、鄉鎮監測上報、縣稽核審批、備案管理、省市核查、退出銷號的流程進行。
退出標準:“兩個確保、兩個完善”。其中,“兩個確保”指確保貧困發生率降至2%以下,當年村集體經濟收入達到4萬元以上(不包括轉移支付收入),有一項不達標不能透過驗收;“兩個完善”指基礎設施基本完善和公共服務基本完善。包括通村道路暢通,人畜飲水安全,生產生活用電有保障,住房安全,就學就醫方便,新農合及養老、低保、五保等政策落實到位,基層組織建設運轉達標。
退出程式:按照村自主申請、鄉鎮監測上報、縣稽核審批、備案管理、省市核查、退出銷號的流程進行。
1、自主申請,由貧困村和幫扶工作隊根據年度脫貧計劃和實際工作進展,共同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2、監測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對貧困村的貧困發生率、村級集體經濟收入、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建設、產業發展等情況監測,按監測結果,提出貧困村退出名單,及時在鄉鎮公示公告欄和群眾集中地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無異議的,報縣市區扶貧辦;
3、稽核批覆,縣市區扶貧辦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退出貧困村開展入村調查、摸底核實,提出擬退出貧困村名單,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4、備案銷號,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時將擬退出貧困村名單報省扶貧辦及市州扶貧辦備案審查,省扶貧辦和市州扶貧辦組織力量進行評估核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式的,責成相關地方進行核查處理,對符合退出條件的貧困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退出並公告,縣市區扶貧辦在全國扶貧開發資訊系統中將退出的貧困村銷號。
貧困戶退出的主要衡量標準是該戶有相對穩定可靠的增收渠道和收入來源,年人均純收入超過國家扶貧標準且吃穿不愁,適齡兒童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家庭無因貧輟學學生,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有救助,住房條件有明顯改善,有安全住房。
貧困戶指生活困難家庭,沒有專門政策補助,通常把年人均純收入低於865元的家庭。國家對貧困戶的界定,有其嚴格的劃分標準:即絕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27元),相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純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純收入1205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