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超限超載車輛的認定標準,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七部委聯合下發交公路發[2004]219號檔案規定,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超限的認定標準為:
①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②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
③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④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⑤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對超限超載車輛的認定標準,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七部委聯合下發交公路發[2004]219號檔案規定,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超限的認定標準為:
①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②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
③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④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⑤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法律依據】根據《交通道路安全法》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百分之三十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百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四)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五)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運輸單位的車輛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