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販毒案件的證據認定規定,對販毒罪定罪依據主要有如下幾種:
1、案件線索來源;
2、破案及抓獲經過;
3、搜查及追繳筆錄;
4、鑑定結論;
5、毒品交易的上線和下線;
6、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只要這些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就可以來認定案件的事實,就能夠認定販毒。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對於非法拘禁罪的認定,從本罪的構成要件方面看,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2、客觀方面: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主體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觀方面: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對行賄罪定罪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 ...
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 ...
(一)對當事人陳述要進行認真審查,不能說當事人的陳述就不是證據。
(二)同事鄰居的證言作為間接證據,對法官的判斷是有價值的。
(三)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品格證據不能排除在認定案件的事實之外。
(四)如果女方說是正當防衛,舉證責任應該合理地轉移到女方,但這個證據責任不應該適用整個刑事案件中那麼高的 ...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 ...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
責任事故罪是國家職工或主管人員對於自己的職責採取懈怠態度,違反本職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致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取案件標準的規定》,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這兩個標準作了量化規定:
1、重大傷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三人以上的; ...
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的認定分為兩種情況:
1、為吸食而購買毒品,與賣方約定交易地點後尚未見面,在路途中即被抓獲的,因其尚未與賣方進行實際交易,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未遂。
2、接收藏匿有毒品的郵包,到手後被抓獲是既遂,郵局工作人員核實收件人身份後,放到櫃檯上,接收人未及接觸郵包時便被公安人員抓獲的,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