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制。限制如下:
1、公有房屋的買賣,買賣雙方必須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證明檔案,也即公房買賣首先必須獲得國家的批准。
2、公有房屋買賣時,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
3、公有房屋必須經過交易稽核後,方可辦理所有權登記。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4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有限制。限制如下:
1、公有房屋的買賣,買賣雙方必須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證明檔案,也即公房買賣首先必須獲得國家的批准。
2、公有房屋買賣時,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
3、公有房屋必須經過交易稽核後,方可辦理所有權登記。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4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公有住房在原則上銷售後成為了私有財產,可以自由處分,但無法辦理房產證。公有住房是國有住宅,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因此,不能用公有住房使用證去辦理產權證的。所以,公有住房有公有住房使用證,這是由產權單位發放的,證明持證人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一種權利證書,但這不是房產證。
一般原理看,由於公有住房進行銷售後就進入了私有領域,私人所有的財產,權利人可自由處分,所以已購公有住房可以自由買賣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在現實中由於很多已購公有住房是透過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結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對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還有一定的限制。公有住房無法辦理房產證。
天津購買公有住房的優惠有:
1、“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其中,“房改成本價、標準價”是在房改房專案報建之時由相關管理部門確定的,並且房改房政策規定只有具備房改房購房資格的人才能購買房改房。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只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對報建審批的房改房按相關部門事先確定的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給具有房改房購買資格的購房人,才可享受此免徵營業稅的政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3、條例所稱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是指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購買的公有住房。城鎮職工享受免徵契稅,僅限於第一次購買的公有住房。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仍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