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貨對應的一般是刑法當中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我國《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賣假貨行為同時觸犯多種罪名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賣假貨對應的一般是刑法當中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我國《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賣假貨行為同時觸犯多種罪名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銷售假冒商品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司法解釋(2004年):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雖有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但銷售金額不屬於數大,不構成本罪。應按照《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假貨指商品和客觀事實明顯不符,和得到世界上2/3以上政府承認的國際組織頒佈的標準,以及2006年人均收入在1500美元以上國家政府頒佈的標準不符,如果二者都不存在,則以銷售地相當於我國省級以上法院得到半數法官認可的司法判決標準為準。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