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對贈與可否撤銷,做了如下規定,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贈與:
第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第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且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對贈與可否撤銷,做了如下規定,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贈與:
第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第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且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有一個前提,就是贈與的財產還沒有完成權利轉移。關於財產權利的轉移,法律上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判斷:如果贈與的是動產的話,完成交付即完成了權利的轉移,如果是不動產的話,要辦理相應的過戶登記才算是完成權利轉移。也就是說,如果送的東西是一般的小件的東西,能拿得動、搬得走的,只要給了人家就不能要回來了。如果送的東西是房子、土地使用權這種不動產的,要去有關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才算完成轉移,這些不動產在過戶之前贈與人隨時都可以要回來,在過戶之後一般情況下就不能要回來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房子贈與親人需要繳稅的,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過戶有兩種方式,一是贈與過戶,第二是買賣過戶,贈與過戶免交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契稅和工本費還是要交,贈與需辦理公證手續。辦理過戶需要贈與人和被贈人帶著身份證、戶口、房產證。
【法律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
1、離婚財產分割
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