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受理法院的確定是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採用特殊的地域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一般是六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1、簽收法院送達的各種訴訟文書,包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
2、可以自己進行訴訟,也可以根據需要委託一到二名訴訟代理人。
3、提交答辯狀。
4、收集、提交證據。
5、按時參加開庭。
6、法院的裁定、判決出來後,如果你不服,要及時上訴。裁定的上訴期限是10天,判決的上訴期限的15天,從接到裁定書、判決書的次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9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1、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 ...
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 ...
起訴離婚要符合法定條件,並提交相應的法律文書(如起訴狀)及相應的證據(結婚證或者婚姻證明)。
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並且所提交的材料齊全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不受理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
是否受理,在你遞交起訴狀資料的時候,法院的立案庭工作人員在稽核後會給予即時的答覆意見。
1、如果資料不齊,會告知你補正;
2、如果不予受理,會告知你原因;
3、如果受理,則會給予登記,向你出具案件受理通知書,並讓你交納案件受理費;
4、如果疑難案件,則會告知你留下資料和電話,研究後和你聯絡 ...
女方起訴離婚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 ...
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對財產及子女撫養權等均能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協議離婚(雙方在民政局籤一份離婚協議,就搞定了,不用上到法院)。如果只是單方面同意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的;或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就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權或撫養費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需要上到法庭,由法官按法例判決的,就是訴訟離婚。
【法 ...
向法院起訴離婚後的撤訴是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