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女方失蹤,不排除是女方根不想離婚而採取的一種故意迴避的方式,法院會公告對被告採取拘傳的措施。法院拘傳被告還是未到庭的,那麼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情況按缺席判決。如果女方在起訴離婚前已經失蹤滿兩年的,男方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再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女方失蹤,不排除是女方根不想離婚而採取的一種故意迴避的方式,法院會公告對被告採取拘傳的措施。法院拘傳被告還是未到庭的,那麼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情況按缺席判決。如果女方在起訴離婚前已經失蹤滿兩年的,男方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再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時候,法院多久會判決依據審理的程式而定,如果是簡易程式的要三個月,如果是普通程式的要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會判離婚,兩次起訴要時隔六個月。所謂的六個月的期限是對第一次被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原告方再次起訴的時間上的限制,是第一次判決以後,6個月內原告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