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夫妻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它將導致當事人雙方身份關係的變更,所以離與不離都要當事人親自表態才行。
而且調解是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式,“調”後是否能“解”也必須當事人親口說了才算數。正因為如此,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離婚是夫妻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它將導致當事人雙方身份關係的變更,所以離與不離都要當事人親自表態才行。
而且調解是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式,“調”後是否能“解”也必須當事人親口說了才算數。正因為如此,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起訴離婚,對方是否同意離婚不影響法院的判決,對是否判決離婚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子女的撫育義務、且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拒不到庭和拘傳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