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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法院找不到被告怎麼辦

起訴離婚法院找不到被告怎麼辦

  起訴離婚法院找不到被告的處理方式:

  1、起訴離婚法院找不到被告的,公告期滿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如果被告失蹤滿兩年,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在法院發出公告之後,即使另一方不出現在法庭,法院可以根據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的事實,依照法定程式缺席判決離婚。

  還可以先申請宣告對方失蹤,然後再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起訴離婚如果找不到男方怎麼辦

  起訴離婚如果找不到男方有以下幾種解決方式:

  1、首先可以去公安廳報警,說明聯絡不上本人的過程,讓公安局備案同時,要去法院申請對方已經失蹤,並且提起離婚訴訟。

  2、可以按具體情形直接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到時候法院會主動聯絡對方,並且告知對方做好開展庭審工作的準備,如果對方沒有在開庭之日到達,有可能會重新選擇時間開庭,如果對方依然沒有到達開庭,法官會按缺席判決處理,需要等待60天。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規定,夫妻任何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相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已經破裂,無法進行調解或調解無效時,應當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一方找不到人該怎麼辦

  一方想起訴離婚但是無法找到對方的解決辦法是:

  1、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2、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根據《民法總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宣告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法院起訴離婚要多久涉及財產

  訴訟離婚的時間,一般的情況下,簡易程式不超過三個月,普通程式不超過六個月,從立案的時候起算。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 ...

我要起訴離婚但是他在家怎麼辦

  可以單方去法院訴訟離婚,傳票郵寄給對方,如果不出庭廣告送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 ...

起訴離婚法院不予受理怎麼辦

  起訴離婚要符合法定條件,並提交相應的法律文書(如起訴狀)及相應的證據(結婚證或者婚姻證明)。   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並且所提交的材料齊全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不受理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

起訴離婚法院一定會判離婚

  符合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一次判決離婚,第一種一方存在重婚或與第三者長期同居的,第二種一方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三種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第四種雙方因感情不合且分居滿兩年以上的。第五種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與支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 ...

第三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婚

  一般情況下第三次不會不判離。如果第三次還是不判離,需要等判決生效後6個月再次起訴。   第三次起訴離婚不能是判定能否離婚成功的決定因素,而是要看婚姻中是否滿足可以起訴離婚的條件,如果條件允許就可以離婚成功,否則就算是一百次起訴,不滿足離婚條件的話,法院也是不會判離婚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 ...

起訴離婚法院是否會判離

  法院不必然會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不滿足法定離婚情形,且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起訴離婚法院會調查雙方嗎

  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情況,但是如果有一方無法提供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