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
(二)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三)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調解不成法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一)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
(二)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三)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調解不成法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離婚一審訴訟簡易程式一般在三個月內結束,公民因離婚案件起訴至法院後,如果夫妻雙方法律關係簡單清楚,涉及的糾紛並不複雜,法院會直接按照簡易程式處理該類訴訟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起訴離婚的程式是:
第一階段: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法院立案。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