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起訴離婚費用的計算方法是不涉及財產分割的單方訴訟離婚的案件,一般情況下訴訟費用是最高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法律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單方起訴離婚費用的計算方法是不涉及財產分割的單方訴訟離婚的案件,一般情況下訴訟費用是最高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法律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起訴離婚案件需由原告、上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但最終起訴的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
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