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離婚起訴狀;
2、結婚證原件;
3、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影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
程式如下:
1、撰寫起訴書;
2、向管轄法院遞交起訴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3、法院審查並受理;
4、開庭審理;
5、法庭調查;
6、法庭辯論;
7、法庭調解;
8、宣判。
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離婚起訴狀;
2、結婚證原件;
3、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影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
程式如下:
1、撰寫起訴書;
2、向管轄法院遞交起訴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3、法院審查並受理;
4、開庭審理;
5、法庭調查;
6、法庭辯論;
7、法庭調解;
8、宣判。
起訴離婚需要帶以下材料:
一、離婚起訴狀兩份。
二、夫妻婚姻關係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如果原件丟失,可以到婚姻登記部門開具婚姻關係證明。
三、原告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影印件。
四、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五、如果雙方對共同財產有爭議,那麼要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單方向法院起訴分為三個階段:起訴階段、審理階段、判決階段。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