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禁止停車的標誌地方,人在車上可以靠路邊臨時停車,停車的時間不能過長,停幾分鐘就開走。車,是指陸地上用輪子轉動的交通或運載工具;輛,來源於古代對車的計量方法。那時的車是兩個車輪,故車一乘即稱一兩,後來才寫作輛。由此可見,車輛的本義是指本身沒有動力的車,用馬來牽引叫馬車,用人來拉或推叫人力車。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又有了用蒸汽機來牽引的汽車等等。
在沒有禁止停車的標誌地方,人在車上可以靠路邊臨時停車,停車的時間不能過長,停幾分鐘就開走。車,是指陸地上用輪子轉動的交通或運載工具;輛,來源於古代對車的計量方法。那時的車是兩個車輪,故車一乘即稱一兩,後來才寫作輛。由此可見,車輛的本義是指本身沒有動力的車,用馬來牽引叫馬車,用人來拉或推叫人力車。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又有了用蒸汽機來牽引的汽車等等。
黃燈時停在斑馬線上不算違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我國法律並不禁止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在沒有禁止停車的標誌地方,人在車上可以靠路邊臨時停車,停車的時間不能過長,但是在禁止停車路段,臨時停車也是不允許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了三類禁止停車的路段:
第一類: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
第二類: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
第三類:除使用相關設施以外,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
上述這些地段出於對交通安全的考量,法律是明令禁止停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