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重號的可以帶上身份證和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查證,經公安機關核實後予以糾正,糾正身份證重號一般是依據以下3個原則:身份證號編碼登記為準原則、人口資訊先入為主原則、方便群眾和方便管理原則。
《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居民身份證的編號使用公民身份號碼。
戶口登記機關在為公民辦理出生登記時,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為公民編制公民身份號碼。
居民身份證重號的可以帶上身份證和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查證,經公安機關核實後予以糾正,糾正身份證重號一般是依據以下3個原則:身份證號編碼登記為準原則、人口資訊先入為主原則、方便群眾和方便管理原則。
《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居民身份證的編號使用公民身份號碼。
戶口登記機關在為公民辦理出生登記時,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為公民編制公民身份號碼。
出現重號,只要到戶口所在的派出所開具居民身份證號碼變更證明,再到戶政大廳申請新證。如果異地出現重號,其中一方只能通過當地的戶籍系統來查詢另一人資訊,透過雙方協調解決,其中必須有一方更改其身份證號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1、如果遺失了身份證,可以在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遺失補辦,如果未滿16週歲的,則由監護人陪同辦理。
2、申領人本人攜帶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視窗申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3、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4、受理視窗受理後直接列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5、申領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
6、30個工作日後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申請辦理加快證件的,10個工作日內由郵政快遞按指定地點投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