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車禍傷殘鑑定時間

車禍傷殘鑑定時間

  鑑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併發症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當事人自己無法判斷是否治療終結或者不知道是否適合傷殘評定的,可以向主治醫師或者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人員諮詢。

  【法律依據】

  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規定,鑑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有多久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是多久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有人員受傷,什麼時間做傷殘鑑定比較合適是當事人面臨的一個常見問題。很多當事人治療結束出院後,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做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會比較合適;也不知道自己該如何去做傷殘鑑定,還是委託律師還是起訴到法院後再申請做傷殘鑑定;更不瞭解傷殘鑑定機構的資質和保險公司對該傷殘鑑定機構鑑定的結論是否認可。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規定

  1、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鑑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鑑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鑑定出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鑑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   2、《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相關規定如下:傷殘鑑定時間以 ...

怎樣確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

  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傷殘鑑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託鑑定。由於傷者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損害程度不同,因此實踐中,有的是要求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當然甚至還有規定更長時間的。   【 ...

車禍傷殘鑑定去哪裡做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傷殘鑑定不接受公民個人的鑑定申請。一般都是通過當地的交通管理部門比如交警隊,或者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予以委託,在法院訴訟階段還可以由人民法院代為隨機抽取鑑定機構。一般的縣區醫院附近都會有相應的具備鑑定資質的單位,對於肢體等傷殘等級的鑑定都在其業務範圍內。但是有些特殊的,比如嗅覺、視覺、 ...

傷殘鑑定時間一般是什麼時候

  一般醫療終結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 ...

工傷傷殘鑑定要多少時間才下來

  工傷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工傷鑑定結果應在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之後的60日內下達,如遇到專家組出現爭議的情況可延遲30日下達。如單位或受傷職工本人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 ...

傷殘等級鑑定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 ...

車禍傷殘鑑定要多少錢

  具體要根據傷殘程度不同收費也不同,各個地方也不一樣。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