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第三者賠償範圍不包括車。賠償範圍是指除了車內人員和主責車輛的損失不涵蓋在內,其他所有損失。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簡稱為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車險第三者賠償範圍不包括車。賠償範圍是指除了車內人員和主責車輛的損失不涵蓋在內,其他所有損失。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簡稱為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賠償範圍當然包括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和直接損失是基於因果關係所做的分類,直接損失是因侵害行為對被侵害權益本身造成的損害,比如傷害他人直接侵害的是身體健康,因治療花費的醫療費等都屬於直接損失賠償專案;間接損失是因權益受侵害間接致使受害人的財產遭受的損失,比如因身體受傷而減少經濟收入即誤工損失等都屬於間接損失的賠償專案。請求的具體某項間接損失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援,首先看有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如有規定必定予以支援,比如人身受損遭受的誤工損失、傷殘賠償金等,交通事故車輛受損期間發生替代交通合理費用和合理停運損失等;若沒有相應規定,只要該項損失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成立,同樣應當予以支援,若因果關係不成立,則該項間接損失主張不應也無法得到支援。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及標準是: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