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官打人如果構成人身傷害輕傷以上的,觸犯了刑法,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而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有關條例。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
教官打人如果構成人身傷害輕傷以上的,觸犯了刑法,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而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有關條例。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學校保護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私立學校的教師同公立學校的教師一樣需要遵守《教師法》所以不允許打學生。
《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