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致人輕傷,如果證據不足就不能判刑,法律的原則就是疑罪從無,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判刑就會形成冤假錯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打架致人輕傷,如果證據不足就不能判刑,法律的原則就是疑罪從無,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判刑就會形成冤假錯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被人毆打造成輕傷一級、二級,公安機關因為證據不足,可以立案,可以向法院起訴。被害人可以將在場所有人告上法院,要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判決打人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賠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可以聘請律師代理訴訟。
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