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書首先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具有個人資訊;其次,寫明申請事項、申請的事實與理由,寫明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因;最後,由申請人簽字並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書首先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具有個人資訊;其次,寫明申請事項、申請的事實與理由,寫明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因;最後,由申請人簽字並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股權轉讓三方協議書首先應當寫明甲乙丙三方的具體姓名、個人資訊等;其次,寫明股權轉讓背景公司註冊資本,實收資本,未以任何方式抽逃資金;轉讓股權份額甲方向乙方轉讓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權是多少以及付款方式及期限;寫明甲乙丙三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協議的效力與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
1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審議形成轉讓決議;2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轉讓事項的決定和批准;3清產核資及財務審計4必須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5公告6選擇受讓方7簽訂合同8審批備案9產權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資訊,徵集受讓方;徵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採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