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證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若是單位辦公證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書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和身份證。代理人代辦公證的,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及委託人簽名的《授權委託書》。還應按申辦的公證種類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例如,出生公證、親屬關係公證須提交(出生證)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結婚公證須提交《結婚證》學歷公證須提交《畢業證書》。另外,涉及財產的公證應提交有效的產權證(如《房地產權證》、《山林權證》、《車輛行駛證》、《股權證》、《儲蓄存摺》等)。
辦理公證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若是單位辦公證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書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和身份證。代理人代辦公證的,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及委託人簽名的《授權委託書》。還應按申辦的公證種類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例如,出生公證、親屬關係公證須提交(出生證)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結婚公證須提交《結婚證》學歷公證須提交《畢業證書》。另外,涉及財產的公證應提交有效的產權證(如《房地產權證》、《山林權證》、《車輛行駛證》、《股權證》、《儲蓄存摺》等)。
辦理遺贈公證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遺贈人和受贈人的身份證明;
2、如果受贈人是單位的,應提供該單位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影印件;
3、草擬的遺贈協議書;
4、遺贈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申請公證雙方需要向公證處提交相關的資料,這些資料包括:出售方:企業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及買賣房屋合同文字。購買方需要準備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法人資格證書。此外,公證處需要對所出售房屋的具體情況作詳細瞭解。比如合同中買賣房屋的產權狀況、坐落位置、數量、質量及附屬設施情況和使用面積;房屋買賣價款數額、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買賣房屋交付使用時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有關手續的約定;雙方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等,包括所要購買的房屋是否有銀行抵押負擔,都是審查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