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新生兒戶口需要以下材料:
1、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
3、夫妻雙方結婚證;
4、凡是婚內新生兒申報戶口超過出生時間一年的,除以上證明材料外,還需出具嬰兒母親生產時所在醫院分娩證明或者病例檔案影印件。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辦理新生兒戶口需要以下材料:
1、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
3、夫妻雙方結婚證;
4、凡是婚內新生兒申報戶口超過出生時間一年的,除以上證明材料外,還需出具嬰兒母親生產時所在醫院分娩證明或者病例檔案影印件。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1、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農轉非需要的證明材料: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高、中級職稱證書。崗位受聘的證明材料。學歷證書。任職證明(任命書或任職材料)。獲得獎勵或榮譽證書的材料。
2、公務員、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家屬農轉非證明材料:需要上述證明本人身份的材料以外,還應補充下述材料。結婚證書及隨轉人員的農業戶口卡;隨轉在校子女的學校證明;隨轉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有病子女需有縣、市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1975年1月1日出生後的第三胎、1980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第二胎子女需要有準生證或計劃生育部門的證明。
3、本人是獨生子女,需有當地公安機關和所在區、縣、局、總公司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第二次婚姻的配偶及隨轉子女,需有前妻(夫)離婚判決書或死亡證明材料。
以上證明材料,應報原件,同時報送影印件,材料要求清楚整潔,規格整齊一致。以上就是關於辦理農轉非戶口需要什麼證明材料的介紹了。
新生兒上戶口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2、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屬計劃外生育的,持嬰兒母親所在鎮或鎮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嬰兒父或母的集體戶口簿或家庭戶口簿。
4、屬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戶口的,應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請,報市局審批。
5、對出國人員(留學、經商、務工)在國外出生子女的落戶問題,應本著簡化手續的原則,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撫養人處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