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新生兒戶口需要以下材料:
1、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
3、夫妻雙方結婚證;
4、凡是婚內新生兒申報戶口超過出生時間一年的,除以上證明材料外,還需出具嬰兒母親生產時所在醫院分娩證明或者病例檔案影印件。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辦理新生兒戶口需要以下材料:
1、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
3、夫妻雙方結婚證;
4、凡是婚內新生兒申報戶口超過出生時間一年的,除以上證明材料外,還需出具嬰兒母親生產時所在醫院分娩證明或者病例檔案影印件。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對符合落戶條件的,可以向申報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1、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嬰兒的出生醫生證明;
3、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指標證明,或計劃外生育處罰完結證明;
4、父母的結婚證明。
公司辦理社保需要以下材料:
1、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表,填寫表內各欄加蓋公章;
2、提供本單位有效工商營業執照、地稅登記證附本影印件,企業程式碼證、法人及參保人員身份原件及影印件;
3、將本單位參保人員按(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各欄要求填寫準確,提供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登出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