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死亡需持死亡醫學證明、火化證、死亡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登出戶口。
如果是非正常死亡的,需持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或火葬場的火化證明、死亡人《居民戶口簿》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如果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和死亡兩項登記,但不在戶口簿和常登表、人口資訊計算機上登記,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則不進行出生和死亡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正常死亡需持死亡醫學證明、火化證、死亡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登出戶口。
如果是非正常死亡的,需持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或火葬場的火化證明、死亡人《居民戶口簿》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如果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和死亡兩項登記,但不在戶口簿和常登表、人口資訊計算機上登記,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則不進行出生和死亡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非婚生育嬰兒申報戶口,根據以下具體情況辦理:
(一)《出生醫學證明》上父母登記齊全的憑證: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
經管段民警調查核實後,隨父或隨母登記落戶。
(二)對《出生醫學證明》上只有父母一方登記的憑證:
①《出生醫學證明》。
②父母一方《居民戶口簿》。
經管段民警調查核實後辦理。
(三)《出生醫學證明》上沒有明確母親或父親,要求隨未明確的父親或母親申報出生登記的:
①憑有權部門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書》。
②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
經管段民警調查核實後辦理。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1、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頁:給孩子上戶口需要帶原件及影印件,沒有戶口的需要先補辦自己的戶口,再給孩子上戶口,身份證和戶口本的年齡出生日期名字要相符,不能出現不同,還有就是看是否符合結婚的年齡,達到的法定年齡。
2、父母雙方的結婚證:上戶口,需要帶雙方的結婚證,結婚證是判斷父母是否達到結婚年齡,還有就是是否私婚,沒有結婚證是無法上戶口的。
3、父母單位或街道的證明信:給孩子上戶口還需要攜帶街道的結婚證明。如果是單位工作人員需要單位的證明信。
4、孩子的出生證明:上戶口需要孩子出生證明,出生證明就是孩子出生的醫院開具的證明,記錄孩子出生的日期及出生時間,體重等情況,最低要求鄉衛生院才能開具。
5、孩子的準生證:上戶口還有一個重要的一項就是準生證,結婚後,要到當地的衛生院進行普查,如果懷孕了就會發一個出生證明的。
6、其它材料:如果是二胎的話,上戶口,就需要攜帶其它的一些材料,社會撫養費的票據,然後開具二胎準生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