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吵架侮辱人是違法的行為。
侮辱他人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才以犯罪論處。一般侮辱行為,情節輕微的,不以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2款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詆譭、誹謗他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對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農村吵架侮辱人是違法的行為。
侮辱他人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才以犯罪論處。一般侮辱行為,情節輕微的,不以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2款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詆譭、誹謗他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對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罵人是犯法的。一般的罵人屬於民事侵權行為,公然侮辱他人可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侮辱罪,要承擔刑事責任。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