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徵地補償標準是:
1、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3、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農村土地徵地補償標準是:
1、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3、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徵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5.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穫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 違章建築物和開始協商徵地後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1.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徵地單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徵地單位,徵用每畝耕地安置 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徵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 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於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 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於組織被徵地單位發展生 產、安排多餘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佔用。
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專案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 另行制定。
新農村建設徵地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一般是政府結合當地經濟水平等相關因素來制定徵地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