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後,能否續期取決於承包土地的期限有沒有超過國家規定的相關土地承包年限。只要是未達到國家政策和法律所規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應當延長至30年,但這並非是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屆滿後,重新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發包。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通知》第2條規定:認真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確宣佈,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後,能否續期取決於承包土地的期限有沒有超過國家規定的相關土地承包年限。只要是未達到國家政策和法律所規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應當延長至30年,但這並非是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屆滿後,重新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發包。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通知》第2條規定:認真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確宣佈,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條件如下:
1、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2、是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這種情稱為預期違約,是指履行期限到來前的違約,又先期違約,它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
3、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能夠履行合同,沒有正當理由而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承包方、土地經營權人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繼承林地的,可以在承包期內可以繼承,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
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能繼承;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可以繼承。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