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14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現實中,土地糾紛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的處理方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2)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處理方式:
1、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當事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是可以向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尋求調解、解決的。
2、如果當事人不願意協商、調解或調解不成,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3、如果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是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農村土地糾紛可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處理。
合理解決糾紛意義有不會浪費農民群眾的大量人力、財力和時間,避免了群體性事件的引發。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原則上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
一、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
租房糾紛應該找當地房管局投訴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法院調解。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 ...
勞動糾紛應該找以下部門解決:
1、找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
2、調解不成的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
3、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勞動糾紛訴訟。 ...
在外地工作的大多數人都會選擇去租房,租房的話可能會產生一些糾紛,因此有必要去了解一些租房糾紛的問題,做到有備無患,下面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租房糾紛包含哪些,租房糾紛應該找什麼部門投訴。
租房糾紛包含哪些
1、租房糾紛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可以尋求一位無 ...
發生土地糾紛後調解可參照如下程式進行:
1、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村組或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應當調解;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員也可以主動調解。
2、調解由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員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引導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要求調查取 ...
發生土地糾紛後調解可參照如下程式進行:
1、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村組或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應當調解;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員也可以主動調解。
2、調解由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員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引導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要求調查取 ...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