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徵地程式有:
1、首先由需要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將建設專案申請有關部門批准後,持批准檔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2、確認徵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徵地聽證;
4、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並由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國家徵地程式有:
1、首先由需要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將建設專案申請有關部門批准後,持批准檔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2、確認徵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徵地聽證;
4、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並由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農村徵地的程式有:辦理用地申請,擬定徵地方案,徵地審查,徵地稽核與批覆,徵地方案公告,制定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補償措施進行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清算,是為了終結現存的法律關係、處理其剩餘財產、使之歸於消滅而進行的一個程式。
企業清算的主要程式有:
1、企業宣告解散、破產,即企業終止之日起,就應當立即成立清算機構。
2、清算機構成立後,就應對企業的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具體處理企業未了結的業務、收取企業債權、向股東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股金、清算納稅事宜、償還企業債務、處分企業剩餘財產。
3、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後,由清算機構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送原審批機構,並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出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