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也就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如果戶口遷移到了城市,就不再屬於本經濟組織的成員,理論上都要把土地收回到村上或村民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八條
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也就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如果戶口遷移到了城市,就不再屬於本經濟組織的成員,理論上都要把土地收回到村上或村民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八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需要具備特定的身份條件,即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如果農民戶口遷到城市,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就喪失了宅基地使用權。但由於“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宅基地使用權並不一定被收回。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農村戶口轉城市戶口,一是需要正當理由,如結婚、購房等。二是帶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或房產證、個人申請書、村委會證明、無違法記錄證明等材料,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移證,再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明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