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未分家離婚財產就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分割。共同財產的分割僅限於夫妻之間,與其它家庭成員無關。對於父母的及其它家庭成員的財產,離婚的時候不能動。屬於個人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農村未分家離婚財產就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分割。共同財產的分割僅限於夫妻之間,與其它家庭成員無關。對於父母的及其它家庭成員的財產,離婚的時候不能動。屬於個人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農村二婚離婚先把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前個人財產分出來,然後再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協議離婚後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義務,另一方可以以離婚協議為依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人認為,既然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那在一方不按約定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就行了,沒必要再起訴。但是,離婚協議對當事人存在法律約束力並不代表其具備當然的法律效力。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僅對其進行的是形式上的審查。在未經法院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認為其當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仲裁機關的裁決、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等中的財產部分可以強制執行外,其他文書在未經有權部門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