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
關於推進農村“三權”改革,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所明確的內容,這是深化農村改革中最重要的要素改革,也是農村產權流轉的核心。
1、要明確當前農村“三權”的歸屬。
2、要明確農村產權流轉的政策要求。
3、在界定土地集體所有、土地承包權歸農戶的前提下,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向專業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經營的現代種養業,以促進發展各類不同的經營現代農業的市場主體,創新現代農業生產發展方式。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
關於推進農村“三權”改革,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所明確的內容,這是深化農村改革中最重要的要素改革,也是農村產權流轉的核心。
1、要明確當前農村“三權”的歸屬。
2、要明確農村產權流轉的政策要求。
3、在界定土地集體所有、土地承包權歸農戶的前提下,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向專業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經營的現代種養業,以促進發展各類不同的經營現代農業的市場主體,創新現代農業生產發展方式。
三權分立的主要內容包括把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並要求三權分別屬於議會、國王和法院。三權分立制度的理論基礎是17—18世紀西歐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英國資產階級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國資產階級啟蒙學者孟德斯鳩提出的分權學說。這一學說基於這樣一個理論前提,即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所以國家權力應該分立,互相制衡。資產階級的思想家們希望據此建立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英法資產階級革命和美國獨立戰爭以後,三權分立成為資產階級建立國家制度的根本原則。在當代,儘管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三權分立仍然是它的一個根本特點。對於這種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認為只有實行三權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標誌;不實行這種制度,就是專制。
從三權分立的目的看,無論對於該理論的創始人還是運用該理論的國家來講,三權分立就是為了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防止某一國家機關或者個人的獨裁和專制,從而保證國家政治上的穩定。因此,無論對於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對權力的制約都是一種實在的需要,只是資本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而是社會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權利。
從三權分立的內容看,在英國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分享政權的事實已成為歷史以後,按分權理論建立的資本主義的國家機關,都根據國家權力的表現形式將其分為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這三種國家機關分別行使不同的國家權力,並使之存在相互制約關係。
從三權分立的功能來看,在國家生活中,它大體發揮了以下幾種功能:區分功能;平衡功能;制約功能;補救功能。